我家宝宝24天,在住院期间凌晨五点半被医院医护人员用一公斤左右重的吸痰器,与70公分的高空处失手砸伤脸颊,导致脸颊血肉模糊,该医院医生不仅没有及时通知家属,反而该医护人员与值班医生联合起来,欺骗家属,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止家属出院,宝宝不仅没有被第一时间治疗,反而只是简单的擦点药膏,就丢在病房,当家属到达医院见到宝宝,发现宝宝满脸青紫,嘴唇发黑,不会哭。就像快不行的样子。虽然经过简单的协商宝宝治疗期间所有费用该医院承担,但是宝宝母亲还在做月子,整天抱着宝宝哭,对宝宝母亲造成了难以想象的身体和心理伤害,更对宝宝造成了不可想象的心理创伤。请问在这起事件中该医院有没有犯刑事上的性质,该医院该承担哪些责任,该医院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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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责任事故的责任划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医疗责任。
根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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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