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在一家私人美容院上班的当初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前一些同事走的时候也没有提前15天通知她都没事,而且她也给我说过他们那是不需要提前告诉她,要走的马上就可以走,后来我就没有提前15天通知她当时辞职的时候她是同意了的,可是到了拿工资的时候她就说要按合同处理我拿不到工资还要赔偿的经济损失费。还有当初的一切的培训费,当初的赔训费有一部份是我自己给的,他说等我做满一年就退给我。合同上没有写关于这个的条例,也没有写关于保险方面的相关条例,她也没有给我们买保险,合同上还有一条就是男士只做上半身。但是后面又多了其他要做下半身的项目,可是她现在就说当初她没有逼我我们做,我应该怎么办,是否要赔偿她的钱,我还能要回我的工资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11-01 21:12:09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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