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3月4号骑摩托上街,在路上当时前面有三个老人,一条四米宽的路,三个老人一人走一边,我按了喇叭可是都没让,我急刹车车停下来了,可是我没有稳住歪到在哪里,把一个老人撞到了,当时去看了医生说没事,就脚肿买了药贴了好了.现在4月25号,老人在家里发现走不了路,家属送往医院,检查说脑内有积血,请问是我还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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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
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
(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
(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民事责任。”
(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
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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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