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因原单位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4年期间未缴纳社保费,本人提出辞职后于2017年2月到新单位重新参加工作。2019年2月新单位提出和本人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到失业保险中心办理了失业,领到了失业金。但由于原单位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未缴纳社保,导致本人这4年的失业金不能领取。2019年2月我向柳州市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赔偿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因其未缴纳失业金而造成本人少领取失业金的损失共计:5376元。然而该委员会竟然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的理由是2017年是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亦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因此失业金损失不予支持。请问:柳州市XX这样判决合理吗?向法院提出上诉有可能胜诉吗?支持的条款是那些?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