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
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
1、可以向原鉴定的部门申请,原鉴定部门会把你的申请转到上一级的; 也可以直接向该鉴定部门的上一级申请重新鉴定
2、重新鉴定时,写一个申请,带上原来的鉴定书,准备好所有的病历资料,附加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 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