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1日物业贴通知告示,22日中午试水,下午5点通知被淹,因为房屋还没装修好,没在小区入住,试水没有电话通知,也不知道试水,物业说房子过了2年质保期就不管了.房屋室内门泡坏,壁纸湿了,楼下屋顶被泡了.这物业说一点责任也不负,这到底是谁的责任

2019-11-03 19:25:52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物管公司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依据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手段来看,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的安全保卫范围是整个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管公司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这种保安义务应是有限的、必要的、相对的,不应理解为绝对的、全面的保安义务。
    当物业公司有违一般性的物业保安义务并造成管理区域内财产灭失的,应根据其违约程度确定需承担的责任和具体赔偿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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