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楼顶搭盖小屋一间,上周通知拆除。本人表示无力个人拆除,同意由拆迁人员统一安排拆除。但迟迟未接到对方安排时间的电话,在昨日下午来电通知要拆除,本人当时在外工作。在对方同意将屋内物品妥善安置的情况下同意不在场情况下进行小屋拆除。在下班后到家时发现现场一片狼藉,屋内物品均未给予妥善安置,全部放置于露天,对于拆迁单位的这种行为,是否有违反法律,本人是否可以提出赔偿?

2019-11-05 09:14:38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劳动合同未满,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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