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于2016年一月三日上班时间被人小车撞伤住院。当时我自己申请工伤,但厂里不给予办理盖章手续。当时厂里怕承担责任,叫我写份保证书声明此次工伤和厂里没关系,但为了申请工伤,没办法只好写了保证书。我写了保证书厂里才肯盖章办理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2016年底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2017年七月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现我想辞职厂里工作。我想咨询一下另二项补助金可以领吗?另我写那份保证书有法律效果吗?

2019-11-05 09:54:38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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