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双方共同经营一处广告牌匾,甲方拥有产权,乙方负责建设和经营,每年向甲方交纳一定的费用。2005年,双方在合同到期后并没有续签。经过协商,乙方出资对广告牌匾进行了重新改造,在审批表上产权仍属甲方。双方合作至今。请问,双方的这种合作是否应按照原合同履行?原合同是否有效?合作期限怎么界定?如果甲方现在想收回广告牌匾的经营权,中止双方合作,是否合法?

2019-11-05 14:07:00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亦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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