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车祸中的一个,开车的是我A,他是全责,我们做车是六个人,但鉴于他是我A所以在做笔录时我们都说只有五个,所以一切都是按交通事故处理,我们私下也签好了协议,只是现在赔偿款迟迟不到位,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给他了,我想告他,但现在我不知道怎么告,是要跑到保险公司去说我们当时做的是六个人、还是直接起诉他?

2019-11-05 16:00:27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保险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