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孩子他爸是同学,不久结婚了,就是没有领结婚证,现在不一起了,孩子在他家,现在小孩要读书,他发信息给我说叫我回去办理出生证明,我想知道一个人办不了么?

2019-11-05 20:16: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办理出生证明:   
    一、办理出生证明所需的材料:   
    (一)初办出生证明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 出生证明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
    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此外,我们一定要关注办理出生证明的一些注意事项,以免辛苦办理好的出生证明却失去了效用。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 上述问题要确定结婚时间:1994年2月1日前结婚的,属于法定事实婚姻,离婚时按照夫妻关系处理,分割共同财产,不牵涉一方严重婚姻过错的,没有补偿(赔偿);1994年2月1日后结婚的,不是合法婚姻,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离婚问题,分手时没有财产分割。

    《婚姻法解释一》对上述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非法同居目前不受法律处罚
    非法不等于违法
    非法同居只是不受法律保护
    2.法律上是允许的,只要同居三年以上的就是事实婚姻!不管有无结婚手续
    3.在充分尊重个人恋爱自由的当代社会,男女双方只要情投意合,并且都 没有配偶,法律不会干涉他们的同居行为,因此未婚同居不违法。
    但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配偶,双方同居显然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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