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是乙方公司司机,甲方在上班期间出车祸后离开,按照双方合同扣除了甲方当月工资1500元,在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赔偿的过程中,需要甲方的上岗证,联系甲方多次他不理会,乙方就私自去补办了一张甲方的上岗证用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现甲方把乙方叫到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说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派出所工作人员向乙方提出三个要求,一,道歉。二,退回扣除的1500元。三,再向甲方支付1500元。若乙方不同意就拘留乙方,然后乙方借口出了派出所,随后派出所工作人员打电话告诉乙方如果不回派出所就网上通缉,随后派出所工作人员又驾车到乙方工作处打听乙方住所。请问,乙方的行为是否违法,派出所工作人员是否是知法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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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哪些费用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不需要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一律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致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按致害人是否有责任来划分(注意不是按责任大小来划分): 有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无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二、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是什么时候开始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补偿,死亡赔偿,丧葬费,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根据医嘱赔偿的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明中的务工天数,资料所需的交通费,等等,上述费用中的大头,根据各个地方省区的不同,有严格的标准,由事故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法院发布的上一年赔偿标准,剩下的,比如精神赔偿等等,需在合理范围内,法院方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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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