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厂把焊接彩钢瓦大棚的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乙方,因质量问题,出现工伤事故,我厂要承担多少责任?

其它
2019-11-06 18:30: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程分包合同审核注意事项

    1、注意审查分包人资质

    2、注意审查分包人的责任范围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

    3、注意审查发包、总包、分包人的关系约定分包人、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明确在分包条件下:

    (1)发包人与分包人是本分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发包人负有支付分包工程价款义务和取得分包工程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按时、保质交付分包工程的义务和享有获得分包工程价款的权利。

    (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是总分包关系,承包人负有协调总包工程与分包工程关系、配合分包工程施工、进行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消防等管理义务,享有获取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服从总包管理、支付总包配合费的义务,享有取得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权利。

    (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具有共同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总包管理费的义务,承包人负有以有经验的承包人身份积极配合发包人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

    4、分包工程的工程量确认

    经工程师确认的计量凭证是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5、审查对于工程量变更的约定

    工程变更

    (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①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②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的权限作出的变更指令。

    (2)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发包人、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报告的14天内予以确认,分包人根据确认结果调整合同价款。

    (3)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工程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变更报告内容已被确认。
  • 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一)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这一点也可以从《合同法》的第281条规定中得到印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
    《合同法》第256条第257条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也在一般原理上支持了工程承包方作为特殊承揽人的免责事由。具体来说,包括: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按国家规定,发包方不仅应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设计文件,还要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
    其中,设计资料不仅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还应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以及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同事,如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涉及到质量瑕疵的,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对此,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方采购提供运送和清点建筑材料等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并明确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即甲供材)与和承包方约定的一览表不符时应承担的责任。
    司法裁判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
  • 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都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