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一天晚上喝酒后差点被一辆逆行(也喝酒了)的电动车撞到,言语冲突后,我动手把他打了,被行政拘留三天,他啥事没有,现在让我赔偿医药费,这种情况,骑电动车喝酒逆行的这个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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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此规定,在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事
损害赔偿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被害人个人(
自然人)由于
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第二,如果被害人是国家或集体的,可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因此,当事人即使承担了刑事责任,可能仍然是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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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