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交警扣车最多扣留多少天放行的

2019-11-08 08:50: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扣车如何取车,  
    一、交通事故扣车如何取车  
    1、车辆检验的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只有在车辆的痕迹勘查完毕后,才能进一步确定车辆是否需要检验、鉴定和检验鉴定的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对车辆的痕迹勘查最晚也应该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完成。  
    二、交通违章罚款标准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没超过额定成员20%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2.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超过额定成员20%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3.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在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处20以上-200以下罚款;  
    4.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30%以下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5.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30%以上或违反规定的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6.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含)罚款;  
    7.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8.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处200以下(含)罚款;  
    9.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50以下(含)罚款的;  
    10.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1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 一、交警为什么可以扣留交通违章事故车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上述规定已经不适用,交警不得以当事人未支付医疗费、赔偿款为由扣留事故车辆,事故处理中很普遍的交钱才放车的做法是违法的。  另外,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同时,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为了收集证据,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而且,在检验、鉴定结束后五日内就应当发还给当事人。  
    二、法律规定:交警为什么可以扣留交通违章事故车  
    1、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3、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交警可以扣留机动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或检验完毕:

    1、客运或货运车辆超载的;

    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4、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6、未携带驾驶证的;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9、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10、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

    11、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12、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13、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情况下不需要,如果停车地点是属于营业企业就需要缴纳。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