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案由:医疗损害。案情:第一次起诉经法院委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医方的病历还有伪造的重大嫌疑但法院未查明认定;判决确认医方承担医疗事故15%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误工费、住院期间陪护费、残前护理费、残后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损失。第二次起诉要求医院再承担病历不真实的过错责任,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和病历不真实过错的混合责任(必须承担混合责任,因申请再审、申请抗诉不予立案),赔偿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误工费、住院期间陪护费、残前护理费、残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问题1、前案医疗事故损失认定的误工费、住院期间陪护费、残前护理费、残后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损失数额少,后案医疗损害损失主张的误工费、住院期间陪护费、残前护理费、残后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损失数额多(诉讼时间差的原因),请问后案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重复起诉。问题2、如果后案的医疗损害损失主张的住院期间陪护费变更为住院期间护理费,该诉求是否就不属于重复起诉。问题补充:医疗事故行为与病历不真实的过错行为侵权事实不同,适用法律不同,诉讼标的不同,应当不属于一事不在理的情形,

医疗事故纠纷
2019-11-08 09:30:36
律师解答共有1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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