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亲是1997年与我母亲离婚,我判给我父亲,2005年我父亲按揭买了套房子,到目前父亲在还贷款,房产证还未办理,2013年父亲再婚。

离婚
2018-08-31 16:11: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若按《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贷款尚未还清,未还清部分为双方共同债务。基于不动产特性,只有一方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获得房产一方应对另一方补偿。
    一般原则为,获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首付和按揭贷款的一半,剩余贷款部分,由新的房产所有人独立偿还。
    按照市值进行估价,减去剩余贷款,剩下的均分,谁想分到房子,就必须支付对方应得的款项 ,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
  • 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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