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开发商13年10月预售地下商铺,业主交了全款开发商开的收据。14年5月房管局公示该开发商的规划核实批前公告上只有地下车库面积而没有地下商铺面积。14年6月开发商取得预售证,但预售证上没有地下商铺只有地下车库,地下仓储。14年10月开发商以国家规定之前合同不规范原合同收走,重新签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特意规定有纠纷只能到当地仲裁委仲裁。现在连地下车库也没建,现场空空如也。这种情况业主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吗?还是要到公安局报案,报案需要什么手续?

2019-11-08 13:56:53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案中对方作为房屋出售方,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相关证件材料并按时交付房屋的义务,很明显,此义务为非金钱义务,你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此举符合法律规定,在对方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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