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租房子的 我要办理暂住证需要房主和我一起去吗

2019-11-08 14:44: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权虽然是债权,但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兼顾经济上保护弱者,该权利被物权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变动。因此房主在租赁期内有权出卖房屋,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租人有权基于租赁合同继续使用,直至租赁期届满为止,其对于房屋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影响,此即法律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构成要件如下:
    1、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新所有权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权人而成为新的出租人。
    2、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变动原因不仅包括买卖,也可以包括赠与、继承等。在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场合,租赁合同继续存在,除非承租人有终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的内容除主体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时《合同法》第23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所有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外,租赁期限也有一定限制。《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3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因此若未约定租期,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搬迁。
  • 暂住证无法证明拥有产权。
    产权证办理流程:
    1.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五证是否完备。
    2.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产权证 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
    3.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4.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5.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 一、办理条件:   凡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人员,应申领《暂住证》。
    二、提交的材料:   
    1、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证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   
    4、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或彩色照片3张。   
    三、办理程序:   
    1、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由办证人或户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2、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内的,由办证人或房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专职或兼职暂住人口户籍管理负责人到属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
    四、办理时限:   证件证明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发给证件。  
    五、费用情况:   免费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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