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二次工伤,一次十级,二次左手无名指骨折。第二次难鉴定级别,请问第二次公司如何赔偿伤者员工

工伤索赔
2019-11-08 19:12: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你的情况,申请工伤的时效已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你这种情况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提供申请,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不认定,你提起行政诉讼,就可以,找个律师代理,有困难到,当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那里指派的律师不收费。
  • 公司为职工缴纳了社保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时的相关费用是由社保的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和商业保险公司没关系(当然社保基金是否有保险公司参与这个国家社保基金管理的事情和我们无关),企业是否还要支付或赔偿给员工的其他费用你可以参考一下社保的工伤保险条例里面有详细的规定。如果你个人或者你的单位为你另外购买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并且有意外伤害或医疗保障,那么保险公司也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你报销或给付相关的费用,如果构成伤残的商业保险公司也要支付赔偿金和社保工伤保险以及单位所应支付赔偿金不冲突,但是对于医疗住院等费用是不可以重复报销的,应该先报社保,社保不能够支付的再到保险公司报销。
  • 工伤赔偿标准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指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省工伤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所应当享受的工伤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所以,九级工伤赔偿标准又叫做九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9级工伤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由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或申请劳动鉴定机构对停工留薪期时间进行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九级伤残为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九级伤残为12个月。 另外,您是和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由保险公司缴纳工伤保险且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因此给你造成的损失(按照正常标准计算的差额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和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您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表述不详细,如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是否合法等。
  •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该规定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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