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公司是XX班两倒,每个班的时间都在11个小时以上,没节假日,按每天8小时制算下来是365天天天都在上班,没有年假,没有带薪假,请假就扣钱,请问这样的工作制度合理不?有什么依据?

2019-11-09 07:41: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公司可以不发缺勤(旷工)的日工资累加工资,多扣的属于乱扣工资,当然也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制度计薪日”即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
    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日工资÷8

  • 一、职工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80%的公司一般年假几天都是按照上面这个走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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