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父母在我5岁时离异,我判给了母亲抚养。之后父亲再婚,对方带了个女儿,生活几年后共同建了一幢房子。前几年,父亲获知房子将拆迁,遂将我的户口迁到他名下,现在户口本上有我、父亲、奶奶、阿姨和他女儿。现在父亲病重,因为房子还未拆迁,父亲担心以后的经济纠纷,想立一份遗嘱,表明房子拆迁费一半归我所有。想咨询下,我父亲手写遗嘱,并签字写明立遗嘱的时间,这类遗嘱是否生效?另房子拆迁费一半归我是否合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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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遗嘱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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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对其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本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
2. 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件等);
3. 遗嘱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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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的遗嘱,是有效的遗嘱。
老人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或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就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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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