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开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劳动局的批示里面是以月为单位,每月正常排班的工时大约超过标准工时20多个小时,用人单位也支付了加班费。现在因为本岗位夏天会出现不定时长加班,每次加班12小时,现在厂领导不准备给加班费准备用调休的方式补偿,是否违法?如何收集违法的证据?综合计算工时制我的理解是一个月167个小时内资方在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基础上可以随意安排,请问休息权间隔是多久?比如工作16小时让你休息8小时这肯定是不够的,回家连睡觉的时间都不够。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否可以临时打电话要求加班,虽然综合计算工时制对资方比较灵活,但是资方是否可以灵活到每次只喊你工作1至2小时的程度,让你大量的时间浪费在路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