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个人原因怀孕了不能要胎儿,两个月左右的时候去医院做了无痛人流,做完手术后症状属于人流后的正常情况。做完手术后胃时不时的会不舒服一下,家人和自己都以为是胃不好的原因,做完手术一个月左右的时候在另一家医院复查,却被告知根本没做到,B超单上显示胎儿胎心脊柱连接好,当时问过医生人流手术漏吸都有哪些症状,医生告知这是当时手术医生技术失误。第二天去医院找,却连着两天都是男性医生接待的,第一天还好大家都是好好说的第二天再去另一个说是医院科室领导的接待的,态度恶劣,看就我和姐妹两个女孩子,在关着办公室门的房间里面态度凶的不行,说是让我在他们医院做,什么都不让我了解就大吼大叫,这种情况医院有责任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9-11-11 10:09:13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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