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丈夫在國內結婚後移居香港,後來再移民美國。在美國買了一個房子,頭款全是我自己的錢和問朋友借的。頭幾年他有來美國幾次看孩子,後來他放棄了綠卡,十幾年沒有回過家也沒有跟我們聯絡,生活費也沒有給家裡。美國的房子都是我獨力付房貸。他最近突然以旅遊簽證來美國,說是看小孩。我無意中看到他手機上給一情人寫的信,説回美國是要離婚、分財產。他說房子他也應該占一半。美國加州的離婚法是雙方平分各一半。房子是我自己一個的名下,我名下還有點基金及銀行存款。我想請問我可以在國內辦離婚嗎?如果我有他寫給情人的書信證明他有第三者,可以在國內起訴離婚嗎?我這情況有機會可以不用把房子和其他資產與他平分嗎?謝謝!

移民留学
2019-11-11 19:43:48
律师解答共有1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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