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晚上七点,一辆电动三轮车行驶在国道上,因为前方车辆远光灯照射,导致三轮车车主看不上前面的泥沙堆。首先,泥沙堆是工程队留下的,放在国道上,占据车道,而且无任何警示标志。最终因为躲避泥沙堆而与对面驶来的沙罐车相撞,造成三轮车车上人员一死三伤。现在就是想问该怎么样分划责任和怎么赔偿的问题?赔偿额该怎么区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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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
证据,如
借款合同等有效证明确实存在债务的相关证据
要注意
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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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