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妻子生了一个孩子,孩子判给了男方,我是初婚,我们结婚后,准生证是一胎还是二胎

离婚
2019-11-12 11:15: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1、子女不足两周岁

      离婚时子女不足两周岁的,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时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都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1)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

      
    (2)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

      
    (3)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4)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 夫妻双方收养孩子,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如果私下收养孩子,在收养一段时间已经与孩子建立起感情后,可能面临孩子被要回的风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给送出孩子的一方支付金额较大的所谓“营养费”,还有可能陷入拐卖儿童罪的危险境地。

    法条检索:

    1.《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

    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20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25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4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怎么办理二胎准生证?
    办理二胎准生证需要持相关证件材料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一般从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即可拿证。副县级以上干部领取二孩生育证,须将材料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放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已发生育证作废,并收回生育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因此,再婚是否能再生育根据双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下面以山西省为例说明。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第十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因此,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