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朋友是事业单位领导,犯了贪污罪。被法院认定为共同贪污。估计可能要被判缓刑,被判了缓刑后,公职还能保住吗?

刑事辩护
2018-08-31 23:03: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贪污罪怎么认定?
    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所谓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
    (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正确认定贪污罪未遂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定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标准,是看公共(国有)财物是否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占有或者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取得。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其贪污犯罪的故意内容或达到了其主观上的预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相互一致。
    2、对于一般的贪污未遂行为,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具备其他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
    3、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贪污未遂行为,仍应以贪污罪论处,
    (1)贪污数额巨大:
    (2)为首组织策划共同贪污的;
    (3)毁灭罪证逃避侦查的;
    (4)为掩盖贪污罪行,而嫁祸于人的;
    (5)企图贪污特定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证据证实其犯罪而拒不供认的;
    (7)打击报复报案人或举报人的;
    (8)其他贪污情节严重的行为。
  • 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例如,有的虽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据其具体情节和为了教育其本人,预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诸执行的,不能缓刑。或者本人虽有悔改表现,但判刑较重也不应当适用缓刑。
  •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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