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继承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全体享有继承权的人。其中,提起诉讼的为原告,其他相对方为被告。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当事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诉讼。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作为
代位继承人参加诉讼。 因此在起诉时,原告不仅需要尽可能全面地列出被告,还要提供原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个人档案等。
第二,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材料,除了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外,原告还需提供遗产的权属证明,如房产证明、车辆行驶证、存款凭证等。如案件为
遗嘱继承纠纷,原告必须提供被继承人的遗嘱,遗嘱的类型可以是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没有书面遗嘱的,应当将遗嘱内容以文字形式记录后一并作为证据提交。此外,如有继承人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出现,也应提交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