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咨询一下现由于A企业欠了A的借款和利息无法偿还申请破产并且法院成立了破产小组。现由A申报债权中除了借款、利息外还有按判决书所列《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破产管理小组不同意A所列的加倍债务利息,这样做是否合理。如果合理这个界定的日期在哪里?在破产小组成立的时间吗?烦请回复,谢谢!

2019-11-13 11:57: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如果借条写了还款期限,就是到了还款期限两年内具有诉讼时效。如果没有写还款期限,随时可以要求还款,最长不能超过20年。如果期间要款,就从催款以后两年内计算诉讼时效。
  • 借款合同到期后,除偿还本金,利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偿还相应的利息,法律保护的年利率最高为24%。最高法划定了年利率24%与年率36%这两条线,分不同情况处理支付利息问题。
    1、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率
    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超过年利率24%不到36%的利率
    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3、超过年利率36%的利率
    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借款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它对于融通资金,互通有无,东路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借款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借款。如本案中年某借款给程某,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就是民间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最主要的还是借款的利息问题。关于借款利息,《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程某和年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那么程某就应当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本案中年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会爱到法律保护的。程某得到的实借款是
    12.75万元,依上述法律规定,程某要返还给年某的借款数额是
    12.75万元,并且按这
    12.75万元的本金计算利息,而不能以15万元计算利息。  在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互相负有义务,贷款人有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的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的期限、数额返还贷款、支付利息的义务。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以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也不能由借贷双方随意确定,要受一定的限制,超出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的,超出的那部分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发生于法院判决生效以后,系因债务人没有于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利息。因此,首先它发生的期间具有特殊性;其次,区别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利率,该债务利率是法定利率;第三,此债务利息系在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之基础上增加一倍,可见该利息除弥补债权人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外,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既是执行措施,其自然具备执行的一般功能,即以国家的强制为后盾,保证生效判决的有效落实,从而达到维护法律尊严、最终实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以增加经济负担的形式对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形成震慑,促使义务人尽快完成给付义务。
    民间借贷涉及群体广泛,拖、欠款屡见不鲜,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作为解决借贷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值得我们深入掌握和研究。  加倍支付利息的计算及问题  常见的判决文书中,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判决给付之日前,利息按照当事人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计算;判决给付之日后,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两倍计算。
    而这样的计算方式很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当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实践中多半约定的也是两倍到三倍。此种情况下,法院判决中规定了一个给付期限,如果债务人为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付,此时支付的利息将会由期满前约定的四倍变成期满后法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债权人所得的利息反而减少,即此时的加倍支付利息并没有起到补偿和惩罚的作用。
    这意味着该加倍支付条款的适用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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