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者从住址骑电瓶车自东向西前往工作所在地,途经习友路与科学大道交叉口西100米左右。一辆白色汽车从路边临时停车位突然驶出(未打信号灯),劳动者为躲让汽车紧急刹车,结果左滑摔倒,造成手腕受伤,而汽车未停车直接开走。后去医院治疗后去合肥新区交警大队报警。虽然交警大队答应查找肇事车辆,但是两个月以后都没有查找到。(事发地恰巧在两个监控摄像头中间,属于监控盲区)。现在劳动者基本伤愈,需要到行政服务部门申请工伤,但是需要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是交警不能出具此项认定书,只能出具相关事故证明。请问是否能够认定工伤

2019-11-13 15:42:28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劳动者因为第三人车辆肇事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人身损害与工伤补偿兼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如果是因为本单位之外的第三方车辆肇事
    的,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基础上,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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