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男方,跟我老婆于2013年结婚,因我在外地工作,结婚以后多次安排她来我工作所在城市,都以各种理由拒绝,2015年11月生一女孩,自生有一女以来孩子所有花销全部由我承担,她在她妈妈家带小孩,2016年春节因需要我补贴她家生活费的费用问题发生纠纷,而且已经报警处理,2016年6月在我妈出车祸住院期间,叫我把小孩接走她不扶养,2016年6月24号我把孩子接回来,一直到现在都由我妈妈扶养孩子,中途偶尔回来看看孩子,也什么东西都不给孩子带,而且回来还找我妈带孩子这里不好那里不好的毛病,先真心不愿意过下去了,打了离婚协议,她不同意,说要通过法院,顾咨询一下,我具体需要如何走法律程序?

离婚
2019-11-14 04:49:32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如下分析1,首先,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探望权受侵犯可诉至法院维权。《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平等的,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但是你也不能因此不履行抚养义务,抚养费你还是要给的,不然对方也有理由诉请你给付抚养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