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民办学校做生活老师,底薪2200,加班100一天,接送车按次数算钱,有话费补助,有绩效考核,有水电补助,带学生超过50有另外补助。我想问一下,请事假一天,学校扣除税前及未缴纳五险一金总收入前的百分比,这样合法吗?

2019-11-14 15:47: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合同违约金的收款方如果是单位,应该提供相关的合同和合法的收付款票据。

    2,合同违约金的收款方如果是个人,应该提供相关的合同和收款人有效的收款证明,根据合同违约金实际发生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3,经济合同的违约金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 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
    46、47条,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此外,缴纳保险的对象不仅仅限于正式员工。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将承担不缴纳保险的不利后果。
  • 劳务派遣工单位有义务购买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为应当缴纳的项目,法律上应当即为必须,同时缴纳也表现出这是一项义务。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由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自由职业者(即没有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个体劳动者),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开设手续,按《住房公积金明细开设、变更、注销和年度调整手续须知》申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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