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19年通过抵押公司买了一辆车7.8万,那个车放在抵押公司有3-4个月了。付款签完合同,买回来,我换锁换钥匙、修补划痕喷漆、定制整体车垫、保养、买保险,共花了6100多元,现在抵押公司通知我车主要赎回车辆。抵押公司说,要低价赎回,说是我试用了5个月,有折损费几千元,还有我花在车上的费用,车主不认;最多就是不需要我认折损费,最多7.8万赎回。否则车主可以报警,起诉我!请问,我要求7.8要基础上,增加我花在车上的费用(保养也基本到期了可以不要,保险可以按时间比例折算)法律支持我吗?

2019-11-14 17:21:45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根据《物权法》关于抵押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般来说,财产(一般是不动产)才能被抵押,合同不具有财产价值,所以一般不会有人做抵押的。所以,一般是抵押房屋本身,而不是房屋租赁合同。 另外,“权利”是质押,可以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应收账款,可以进行质押,不过这种质押需要一定的手续,具体可以咨询银行。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六)应收账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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