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家新公司办入职时,公司让我签担保书,其中就财务工作中失误及漏洞给公司造成损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面对这样的情况是否合法,我该不该签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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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
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 胁迫等手段, 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 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 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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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和担保时间的,担保人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因
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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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求录用职工需要提供担保,但是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一般做企业营销业务的职员特别是医药行业的营销员,企业往往要求提供担保,企业也是因为害怕营销员销售产品后,没有及时收回货款,造成呆死帐,或营销员贪污等,给企业造成损失。
所以现在还无法限制企业要求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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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求录用职工需要提供担保,但是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一般做企业营销业务的职员特别是医药行业的营销员,企业往往要求提供担保,企业也是因为害怕营销员销售产品后,没有及时收回货款,造成呆死帐,或营销员贪污等,给企业造成损失。
所以现在还无法限制企业要求提供担保。 律师李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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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