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日晚上八点半左右,嫌疑人未经我家人同意,擅自闯入我家,损坏我家大门。我接到邻居电话后立即报案,后来跟派出所一起回去,看到我家大门已经损坏。嫌疑人后来被带到派出所问话,嫌疑人对事实供认不讳。派出所做出了拘留十天并赔偿损坏财产500元的决定。但五年后都没有执行,我现在还可以要求派出所执行吗?我还能不能在起诉嫌疑人非法入侵住宅罪?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是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
从中可以看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既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条件又是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前提,除此之处,移送审查起诉没有强制措施等方面的其他限制和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期间对案件的侦查达到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移送审查起诉,就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外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可以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一样。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