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夫妻关系维持了10年,丈夫在南方工作2年有余,妻子在本地上班抚养两个年幼的男童,现因夫妻双方三观不正,均表示不愿再存续关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2011年向男方母亲借现金50万并立有字据;2,共同财产有1套房在女方名下,价值67万(目前家具还没有买),男方在外工作期间给女方14万打理该房,25万为女方投入,剩28万为女方公积金贷款并每月按期还贷。3.2012年投资215万,因开发商个人原因多年没有收益,政府已介入此事,但未果。现,女方很困惑:1,孩子抚养问题以及以后两个孩子的开支问题。2.房产与债务该如何分配?(因男方一直逃避,离开又不办手续,更不问津孩子抚养问题,钱也不会给女方)

2019-11-15 09:14:4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房贷未偿还完离婚的,房产可以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分割:由取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婚姻期间偿还贷款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剩余未偿还完贷款,由取得房产一方个人继续偿还。
    《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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