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7年工伤髋臼粉碎性骨折,膝关节交叉后韧带重建,现内固定件未取,去年五月份复查髋关节股骨头坏死,医生让保守吃药治疗,伤残鉴定评为八级,现合同到期公司不续合同是否合法。

其它
2019-11-16 05:20: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如无构成级别,不能定残。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护理费伙食费、后续治疗费等,要看你的具体情况。如果构成级别赔偿更多。工伤只要骨折一定够得上级别的,最低十级一般最低可获赔8万左右。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该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下面——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
    4.
    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
    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
    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
    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
    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
    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
    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
    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
    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
    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
    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
    0.5,另一跟矫正视力≥
    0.8;
    17)双眼矫正视力≤
    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
    0.6,视野半径10或旋转>10。
    2.
    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
    10.55一侧髌骨切除。
    2.
    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
    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
    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
    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
    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
    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
    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
    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
    0.5,另眼矫正视力≥
    0.8;
    8.双眼矫正视力<
    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
    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