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结婚有14年了,老公对我特别好,在家里出了点事情,他带着我来浙江打工,刚刚来的时候,老公在一家公司开车,后来老板很欣赏他,他就成了老板的红人,我非常高兴,不管工作再忙,他明天都回来吃饭,后来没过多久,我就换上抑郁症,他都非常关心我,叫我一直不用上班,后来,人算不如天算,该来的要来,最近我发现不关心了,还说天天加班,以前手机顺便看,现在有密码,你想看看,没门,死都不给你看,后来就吵架了,我就说那你就和我离婚吧,他说,我吃饱咯,没时间,一想到这些,我生不如死

离婚
2019-11-16 08:47:20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可以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者个人的权利。
    那么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而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到上述待遇。另外,根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可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