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有个劳动纠纷的事宜,想向你咨询一下。今年4月份开始,我在本市一家公司上班,1个月试用期刚满就被辞退,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却只有主观判断,没有任何客观依据,意图逃避劳动补偿。现在我只领到试用期的工资。我想申请劳动补偿、赔偿。但是有2个疑问:1、 法律上对试用期被公司无理由解职的补偿,是怎样规定的?适用正式期的补偿,即N+1吗?2、 我准备投诉公司违反劳动法,申请赔偿,即2倍补偿。理由是,一、公司编织理由,欺诈、逃避违约补偿。二、员工要求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要求申请转正,但是置之不理,在未和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执意下达解职通知书,逼迫离职。这样的投诉和理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2019-11-16 08:51:06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1.公司这么做是为了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少支付加班工资或者补偿金等。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比劳动合同的工资高,劳动者务必要保存实际工资水平的证据,尤其是现金支付工资,务必保存好工资单。如果有劳动争议,公司往往会按劳动合同主张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实际工资水平的,仲裁委会按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标准,这样加班工资,补偿金等都会变少。

    2.公司应当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如果按劳动合同上的工资缴纳社保,就少缴了,可以去社保局投诉,社保局可以责令公司补缴社保。公司少缴社保,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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