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微信被骗了2500元。我能报警找回它吗?

消费者维权
2019-11-16 08:54: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财物被骗,受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确定为刑事案件并立案后,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破案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法律依据: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二、《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微信冒名诈骗是手段,多种多样。微信朋友圈里鱼龙混杂,各种谣言和骗局层出不穷,很多人抱着“有益无损”的态度频频转发。如此一来,未经核实的消息便在网络中大肆泛滥。专家建议,非权威渠道来源的消息不要轻易转发。尤其是下面四种新出现的诈骗形式,手机用户一定要多加分辨。
    1、虚假购物送礼。微信朋友圈出现“香奈儿口红试用”的宣传广告,不少爱美的女生申请之后,在对方的网页上填入了自己的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结果不但收到的口红是假货,还为此支付了16元的“快递到付”费。实际上,这16元并非快递费,而是“代收货款”,也就是说,骗子利用微信朋友圈打着“产品试用”的幌子做起了虚假销售的勾当。安全专家解释:“这种骗术比之前的集赞送礼来骗运费更隐蔽,骗的不是运费,而是货款。”骗子以收件人支付货物运费的名义骗取货款,网友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将“货款”当成“快递费”,上了骗子的当。
    2、微信盗号骗局:索要手机号和验证码。最近有网友收到朋友微信发来消息,告知其手机刷机,号码丢失,需要该网友的手机号。安全专家指出,这也是骗子常用的伎俩,一旦骗子进一步要求告知验证码时,就更要留心。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因为跟你对话的好友微信被盗,通过盗用的微信,骗子用好友的微信骗取你的手机号和验证码之后,就能盗取你的微信。微信被盗后,微信支付、微信好友都将面临进一步风险。
    3、微信红包骗局:以少换多有去无回。骗子一般在微信中通过添加“附近的人”加上好友,要求一起玩一个“微信红包以少换多”的游戏,并声称“发一个500元的红包,能够返还20000元”。受害者往往涉世未深,想到可以以少换多,便动心了,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对方的一个骗局。据媒体报道,有受害者按照对方说的给骗子转了4000元钱,心想能返回16万元,结果这钱就如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4、寻人、捐助骗局:暗藏诈骗电话。微信朋友圈里还经常发布“生病求献血”、“贫困求捐款”“帮忙找孩子”等传递正能量的文章,但这些看似“正能量”的内容,也可能暗藏诈骗电话。360手机安全专家指出,朋友圈这些消息中往往包含电话、银行卡号等信息,要第一时间向官方核实之后再行动,避免落入骗子陷阱。
  • 如果当事人遭遇诈骗应该及时选择报警,关于公安机关是否立案无法准确预测,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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