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宝宝岀生四十天,岀生时在县医院剖腹产,岀院时医院岀证明说宝宝各项正常,评10,四十多天后哭时脸色有点发紫,到医院,医生让做彩超,小孩子哭闹,医生就给孩子打了一针,至使孩子止吸
医疗事故纠纷
2019-11-16 09: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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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五十三条:"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只要儿童的智力正常,已具备了基本的表达能力,对于自己亲眼所见的的事实经过完全可以表达清楚。
那么,这样的儿童具备证人资格,是可以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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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