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结婚时男方给的彩礼钱10万,女方父母陪嫁给女方10万!两年后,女方想用陪嫁的彩礼钱买车,离婚后属于共同财产么?

离婚
2019-11-16 14:40: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 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 婚后买车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需要共同分割。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动所得)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投资所得)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你好,彩礼是我国婚姻传统习俗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要存在婚姻,就存在彩礼,无论多或者少。 但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给了彩礼之后,却由于种种婚姻结不成婚或者结了几天婚就离婚了,那么这些情况下能不能要求返还彩礼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对这个问题中争议不大的部分给了明确的回答,规定在三种情况下肯定需要返还彩礼。   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