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超市买过期食品你能补偿多少?

2019-11-16 18:27: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当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如何维权:
    1、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2、食品过期、食品冒充药品、食品中添加药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食品包装看什么
    (1)散装食品包装:应在食品部位上进行标签标示,将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行标注。
    (2)婴幼儿食品包装: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进口食品包装: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4)标签应当标明以下9个方面:
    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②成分或者配料表;
    ③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④保质期;
    ⑤产品标准代号;
    ⑥贮存条件;
    ⑦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⑧生产许可证编号;
    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4、食品维权分四步
    ①找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
    ②若经营者不予协商,可到购物所在地区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③协调无效,可投诉购物所在地区的工商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④屡次协调无效,可以向法院起诉经营者。
  • 首先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与商家协商解决要求赔偿,如果和商家协商无法解决,你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买到过期食品怎么索赔?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如果商家出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且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根据该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所以消费者可以向商家索赔损失。如果和商家协商无法解决,也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温馨提示:   
    (一)注意投诉的时间问题   投诉首先是个时间问题,向消费者协会、行政机关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已作具体规定,即在发生争议后2年内。但是,消费者如何与商店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要拖得时间太长,因为时间一长便可能发生证据丢失的情况。   另外,一些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很难鉴别其质量问题。特别是实行“三包”的商品,一旦过了“三包”期会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所以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以下6种情况之一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   
    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   
    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   
    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   
    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   
    5、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   
    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