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爸爸妈妈和我小儿子一起共同使用4间房子.小儿子结婚多在父母一起的家里.宅基地证名字是爸爸的 .奶奶爸爸妈妈多过世了.现在大哥要求分房子.爸爸妈妈一共生了3个儿子.一个女儿.现在要求评价分房子.我可以要求自己在宅基地证里的一份其余3分平分吗.希望得到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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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证)可以过户给当事人的女儿,前提是家族成员协商一致,并符合如下条件:
1、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
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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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
继承房子后,可以把妻子的名字加上。如果丈夫是通过
法定继承得到的房子,本就是
夫妻共同财产,加不加上妻子的名字都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如果丈夫是通过
遗嘱继承得到的房子,房子是丈夫的个人财产,只要丈夫同意,就可以加上妻子的名字。《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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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