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纠纷已开庭审理择期判决是什么意思啊

离婚
2019-11-18 08:07: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家暴,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离婚纠纷往往不仅涉及到双方是否能够离婚的问题,也涉及到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配问题。离婚时产生的财产纠纷不同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是因为离婚时产生的财产纠纷往往是在离婚之时产生的,法律上也要求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纠纷时一并处理财产问题;而离婚后财产纠纷往往是因为离婚时财产纠纷问题未解决或者解决不合理而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并且据案件事实,双方分居达九个月,也未有挽回婚姻的态度和行为,可认定感情却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的1000元抚养费也是合理的,法院应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是合理的,法院应依法进行处理。
  • 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在处理时应分析原因并认真疏导。  处理离婚纠纷,关键在于分析引起离婚的原因,根据分析的原因找出相应的对策进行调解。对于因思想认识等原因引发的纠纷,应对双方批评教育和指正,使其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促使其感情向好的方面发展。同时,还应针对具体情况给老人指出改变的途径、方法和机会,以获得对方的理解和谅解。对于那些因性格等因素导致的纠纷,则要从法律、道德、心理等方面进行疏导,促使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对于那些因子女的介入或者因与子女关系失调引发的纠纷,不仅要对介入的子女进行批评,使其认识到干涉老人婚姻的错误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同时也要对老人进行指导帮助,使其协调好夫妻关系与子女关系。  
    2、应从化解矛盾角度出发加强调解。  离婚案件的审理,调解是必经的程序。法官主持调解往往能够更好的化解矛盾,弥合夫妻之间的感情裂痕,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体现法官对双方的情感关怀,有利于案结事了。因此,在审理比一般离婚案件更复杂的再婚离婚案件中,法官更应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庭前、庭后等各个诉讼阶段。对于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案件,从“情”入手,做好婚姻劝和工作,帮助双方寻找夫妻存在矛盾和形成原因,提醒当事人多看对方的优点,查找自身的不足,以家庭和子女为重,让他们以积极的心态看待婚姻,理性的解决彼此之间存在的问题,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百分之一的和好希望,法官就要百分之百的做和好工作,尽量使夫妻和好。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原则上同意的,只是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存在纠纷的,法官应多从子女的健康成长入手,引导双方着眼各自及子女的未来,相互克制、相互忍让,尤其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更要作让步,在财产分割与抚养费的负担问题上,保持大度,同时向双方讲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让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调立场,逐步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减少和消除双方存在的分歧,实现调解的目的。  
    3、应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在再婚离婚案件中,女性的劳动能力、身体条件较男性处于弱势,因而在调解、判决时多为女方考虑,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照顾。  
    4、要做好当事人双方及家属的思想工作。  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也明知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一方仅是为了离婚时占主动或者企图获取不应获取的利益,法官应向其讲明,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是严格依照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平等的,如果依法判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企图获取额外利益,都是难以得逞的。另外,一般来说,离婚的老人都是由其子女作为诉讼代理人,双方子女在法庭上互相指责争执,帮着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赢取利益’,致使矛盾越来越激化。为此法官应从情理的角度,从做人的基本准则和应具备的道德观念出发,尽可能说服其子女放弃侥幸心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及家属一味向另一方索要高价赔偿作为离婚条件的,法官要大胆的予以否定,全面结合案件事实和感情状况作出适当的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