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个工人在工地上摔下来现在在医院马上。在摔下来时包工头还没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摔伤后第二天签了劳务合同。现在公司和包工头签订一个协议。摔伤的工人所有的费用各承担一半。包工头没钱暂时由公司代为垫付。在以后每个工程中扣15%。在这个协议中没有任何公司名字。也没有提到摔伤的工人的名字。最后签字是公司的副总签的他名字。也没盖章。请问这协议有法律保护吗?现在工人的住院费用公司开始给了。但是公司不承认这工人在公司的工地上摔下来的。说工人有事找包工头。工人和包工头又是亲戚。不想找包工头也不想包工头赔偿。这时包工头怎么办

2019-11-18 09:39:13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工程发包或者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工程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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