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人为躲避没有划分停车线的非机动车道停靠的车辆,在机动车道发生碰撞死亡,责任认定书却没有行人的一点责任?合理吗?我是停靠在非机动车道的司机,认定我是次要责任,家属要求我赔偿精神损失费,我该给吗?想咨询下!

2019-11-18 11:26: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
  • 何交通事故如同过交警划分事故责任后,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赔付交强险,主次责任也是同样,如果损失金额超出交强赔偿限额意外的部分由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向第三方赔偿。自己的车损则使用商业车损险。
    举个例子给你:事故中A负事故主责70%,车损10000元,B负次责30%损失3000元,假设A与B均有交强险及商业险,那么赔偿是这样的,首先A保险公司向B承担交强险的财产损失2000元,那么3000-2000=1000元,那么超出交强险2000限额的部分由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按责比例赔付,A承担有70%,那么赔付则是剩余1000*70%=700元。
    那么B的损失由A的保险公司承担了2700元,剩余300则有B的商业车损险进行赔偿。
    相反B负次责30%,B的保险公司较强想赔偿A2000,剩余8000元,8000*30%=2400,那么B的保险公司共计承担4400元,剩余损失由A的商业车损险赔偿。
  • 交通事故的一般处理是报警,事故勘查,责任认定,协商赔偿,起诉等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时限大体包括: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4)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6)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责任划分之后再确定赔偿数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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