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还在该企业持续工作中迄今年3月就12年了,但2019年9月劳动协议期满,是不是也要签协议书,协议书才可以合理?

2019-11-20 08:47: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公司不续约或者要降薪续约而你不续约的都要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公司加班应当经员工同意,若员工不同意,不得强迫员工加班。 公司加班应当按照下面的法律规定及标准支付加班费,若没有足额支付,则是违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法定休假日工作不能以调休替代。
  • 劳动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条款法律上称为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方式。如要求劳动者不得向他人泄露,也不得通过各种媒体泄露等。
      保守商业秘密不是无限期的,应约定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时间期限,一般应约定在劳动关系持续状态内劳动者应承担保密义务,特别是应明确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是否继续承担保密义务,防止劳动者到另一单位重新就业泄露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成经济损失。
    这种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继续履行义务,法律上称之为“后合同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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