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担保,我找到当时一些资料,其中有:
四、乙方采用
保证方式担保的,丙方应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履行本协议。
1、丙方自愿为乙方领用的金穗信用卡担保,自乙方开户领卡起至乙方销户止,为乙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的金穗信用卡帐户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金穗信用卡有效期满并换领新卡时,丙方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丙方继续为乙方担保,无须另行签订协议,本协议继续生效。
3、丙方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担保时,可随时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并通知乙方。待乙方另外提供担保人或其他担保方式,或从甲方受理丙方退保申请满45天后,且乙方使用金穗信用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丙方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丙方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作为担保人,是否还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关于债权人未在
保证期间内主张债权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